根据扬子晚报报道,昨天上午10点多,在南京浦口浦乌路的兰花立交公交站台处,一辆小轿车撞上了一辆三轮车,又撞毁旁边的公交站台,将站台上候车的一家三口撞伤。三轮车男司机不幸身亡,被撞的一家三口,9岁大的女儿双腿骨折,头部受伤,父母两人也受伤。
记者赶到现场看到,事发地点位于江浦前往乌江的兰花立交公交路台处,地上不仅有一摊车祸中伤者流下的鲜血,地上遍布着车辆的配件,多块塑料挡板落在马路上,还有一个红色的座椅靠垫。旁边的公交站台几乎被撞毁,不仅蓝色的一块标有站名的站牌被撞倒在旁边的空地上,整个站台被撞得七零八落,铁质的边边框框歪的歪,掉的掉。在站台前的马路上,一只男式黑色的皮鞋格外刺目,显然是被撞人掉落的。
很快,附近的乘客拨打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当地警方迅速赶到现场,联合急救医生对伤者展开急救。
令人遗憾的是,三轮车司机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据介绍,肇事的司机是一名四十岁左右的男子,目前已经被警方控制,当地交警也已就此车祸展开进一步的调查。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由于本案正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只做初步的假设。本罪在客观构成要件上要求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法规,即使造成受害人死亡、重伤或者是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也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不存在故意也存在过失,只能以意外事件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