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华社报道,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政府网站26日晚发布消息称,26日下午,白河县城一家属院发生火灾,导致3人死亡,3人受伤,经调查初步认定为一起人为纵火案。
据介绍,26日14:30分左右,该县城关镇新华书店家属院八楼一家住户家中发生火灾。随后公安、消防等部门赶赴现场救援。16:30分左右,经火场清理发现3人死亡,包括纵火者;3人受伤,已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公安机关调查,初步认定为人为纵火,案件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由于案情正在调查过程中,小编像以往一样对于案件性质做一个初步的法律评价。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也是区分放火方式的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的关键。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小编觉得行为人追求的是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受损,而不是不特定对象的生命健康安全,从火情上来看,火灾只导致家属院八楼一住户燃烧以及人员伤亡,客观上讲也并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小编觉得行为人以放火方式的故意杀人罪评价会更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