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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夕夜哈尔滨一民警执勤被五名男女打死 四名已落网

    王节    时间: 2017-01-29  点击量: 1015

     根据法制晚报报道,刚刚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获得证实,该局一民警在1月27日晚19时左右牺牲。

    据微博客户“冰城蜀黍”在1月27日晚8点披露,经过反复核实,在马上开播春晚时,我们分局某所民警出警时被5名男男女女活活打死,还不到40岁。他是我一批兄弟的师傅,是孩子的父亲,是父母的儿子,不知道他们对警察有什么深仇大恨?作为一个民警真的很想哭!走好,我的战友。

    1月27日(除夕)16时59分,一量贩式KTV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斗殴。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太平庄派出所民警曲玉权、李振东迅速赶到现场,在依法处置时遭到违法犯罪嫌疑人袭击,民警曲玉权受伤被送到医院救治无效不幸牺牲,年仅38岁。目前,涉案人员已有4人被警方抓获。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在本案中,五名嫌疑人明知民警在正常执行公务,对于被害民警的执法活动,非但不配合,反而袭击民警,导致民警受伤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本案正在调查中,我们无法确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只是想“教训教训民警”,并没有杀害民警的故意,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法律只规定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没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而应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仍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明知执法活动,而出于杀害民警的故意实施加害行为,妨害公务罪无法评价这样的行为,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除夕本是一家团聚的时候,但是这位民警却永远地离开了自己的家庭,小编觉得十分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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