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关,“租女友回家过年”又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近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在网上看到,有不少网友发布求租女友或者男友的信息,同时也有人以不同价格出租自己。此外,还有部分网站专做租女友或租男友生意。
一个不争的事实在于,租女友过年正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欺骗了父母、家人的感情,应遭受道德层面的唾弃和谴责。与此同时,春节里临时租女友的行为,也缺乏法律层面的依据,一旦发生纠纷或矛盾,租赁双方都有可能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由于租赁女友的情形迥异,出现纠纷和矛盾后,甚至面临法律层面的空白,租友行为背后的灰色地带清晰可见。正因为如此,对于租赁双方以及租赁平台而言,都应该对自身的行为做出预判,避免出现法律方面的瑕疵和漏洞。
对于“租女友回家过年”目前大家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到这一情形,租女友是一种欺骗家庭亲属感情的行为,严重藐视了社会应有的公序良俗,有些合同内容也是在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因此一旦涉及到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以无效合同对待。第二种观点将租女友合同视为属于一方提出的提供特定劳务的雇佣关系,但是在一观点内部又有分歧,于被租赁者并没有提供一定的对价劳务,因此雇佣劳务关系也不能成立。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的租赁女友行为,更像是一种租赁关系,也就是租赁男女双方之间签订了租赁合同。不过,就民法规定来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对象只能是物,而人身并不能成为租赁合同中的内容,租赁合同根本无法成立。
小编觉得租女友合同是否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要看具体的合同条款,如果只是单纯要求受雇人提供陪雇主逛街、吃饭等劳务,则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包含了接吻,以恋人的身份约见亲友等,则涉及到了“男友”、“女友”特定的人身性质,违反了社会公德,不属于雇佣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条款,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