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小康网报道,网曝一则“重庆江津孕妇被打”的消息引起网友关注。据悉,家住江津的博主@罐头里的一叔29日晚发博,曝29日凌晨时分,在家附近发现一名自称是女子丈夫的男子,疯狂暴打女子。据了解,该博主仅15岁。
以下为博主博文内容:2017.1.29日凌晨两点三十分左右,我在家里看韩剧。突然传来一个很暴戾的男子的咆哮声,我以为我听错了。但是很快传来第二声。我连忙跑到窗外去看,令我颤抖的一幕发生了。一个男人正在往死里打一个女人,我听了三秒反应过来,用尽全力往窗户外面吼:“你再打我报警了!”那个男人更用力的吼出来:“你报啊,你倒是报啊!”我无比愤怒,因为我的亲生父亲曾经如此殴打我的母亲!我胡乱穿上睡衣睡裤,随便找了双拖鞋拔腿就跑出去了。我连忙打110。因为我住的小区不是很好描述,所以警察说找不到我这个位置。我非常着急,因为这个女人被打的太惨了!没见到这个惨烈的场景无法体会这种恐惧!我疯狂的打电话,求警察快点来,我说我求你们了你们快点来,我求你们了,因为这个女人真的快被打死了!我反反复复说,她要被打死了!我打了无数个电话,想起这个位置可以从一个出名的小学笔直往前开。警察知晓位置之后我就躲在一个拐角处不敢动。我在马路对面的公交车站台后蹲着。怕女人被男人带走,因为男人一直念念有词你跟我回家吧。我隔他们最少有二十米远,那个男人摁住女人的头往一个大铁门上撞,铁门框框的响。
因为这名博主只有15岁,目前我们对事实真相无法确认,因此就博文内容说开去,而不是对内容真假做辨别。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二者的区别在于都是我国刑法中比较常见的罪名,也是日常生活中跟我们息息相关的罪名。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如果这名男子与这名女子不是属于夫妻关系,男子对女子的伤害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根据男子的主观状态来对其行为定性。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认定本罪时需要注意虐待的时间、次数、手段和后果严重程度,如果男子确实是女子的丈夫,但是对于女子存在多次,长时间地虐待,情节恶劣,那么行为人成立虐待罪,反之不成立虐待罪。除了提起诉讼之外,受害女子也可以根据反家暴法申请人身保护令,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无论是出于哪种情况,这位女子都要勇于拿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