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目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为讨债女子将亲戚家孩子拐走 涉嫌拐卖儿童组被刑拘
最热文章
  • 微信群也是公共场所 ……
  • 小伙微信销售玩具枪 ……
  • 少年雷文峰之死 社……
  • 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民事……
  • 从司法实例谈天价索赔……
  •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金正……
  • 徐某某上诉状……
  • 最新文章
  • 广州大学故意杀人案嫌……
  • 男子宾馆内自杀 30……
  • “撞死人赔不起”众筹……
  • 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
  • 高速公路因债务及欠工……
  • 高速公路因债务及欠工……
  • 节目主持人成老赖 ……
  • 为讨债女子将亲戚家孩子拐走 涉嫌拐卖儿童组被刑拘

    王节    时间: 2017-02-01  点击量: 460

    根据成都商报报道,一名1岁男孩在家中午睡时被人抱走,下落不明。警方调查发现,原来抱走孩子的嫌疑人刘某与孩子监护人是亲戚,双方存在债务关系,刘某多番讨债未果,遂将孩子抱走以此威胁家长还款。昨日,警方成功将孩子救回。目前,嫌疑人刘某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已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嫌疑人刘某,今年43岁,是孩子的表姑。3年前,孩子爷爷王先生向她借了20万元,承诺2个月后带息归还,但到期后他并未按照承诺归还欠款,刘某多次找其讨要未果。

    1月21日,刘某再次前来讨债,并在刘家住了两天,眼看要不回钱,遂于23日趁孩子奶奶上楼时将孩子抱走,随后搭乘摩托车离开。刘某抱着孩子原本打算去大丰的儿子家,因怕被找到,中途转车来到郫县,在一处民房外坐了一晚。直到王先生家人说马上还钱,她才回到金花镇附近的金兴北路,住进旅馆。警方称,刘某承认带走了孩子,但并没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她认为自己只是在正常讨债,自己才是受害者。

    虽然刘某目前正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刑事拘留。但是对于刘某是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还是拐骗儿童罪争议比较大。根据《刑法》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刘某与王先生家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务关系,刘某将孩子抱走,脱离家庭或者其他监护者的控制,其目的是想要讨债,并没有出卖儿童的目的,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理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刘某的行为从事实上讲,是以讨要债务为目的,进而扣押人质,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超过24小时,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同时,婴幼儿没有行动自由的意识和能力,从法理上说,非法拘禁并不适用。刘某的行为使儿童脱离了监护,从专业角度来说,更贴近和适用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法院更多根据司法习惯和先例,可能会更倾向于非法拘禁罪。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蒋健认为,在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和绑架罪中,个人更倾向认为属于绑架罪。真正意义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当事人双方不存在经济关系等。而非法拘禁更多地针对成人,当事人有能力离开或对外联系但限制其离开,没有打骂威胁,且超过24小时。刘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小孩不能回到父母身边,如果警方的后续侦查能够固定证据,确认刘某的目的是想以小孩的健康或生命安全为理由,让债务人产生压力,进而交出财物,这应当属于典型的绑架。

    从主观方面来说,讨债女子并没有将孩子出卖的目的,因此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否是可以定拐骗儿童罪呢?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刘某带走孩子也不会为了收养孩子或者是奴役孩子,因此也成立拐骗儿童罪。

    小编还是更赞同以绑架罪定罪量刑,虽然讨债女子的行为表面上可能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孩子毫无行为能力,所以对于孩子来说,他已经完全处于行为人的制造之下,没有行为人的帮助,他不可能会逃脱,可能更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