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使用他人手机向自己发送近万元红包,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诉至昌平区法院。近日,昌平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徐某与李某从小一起长大,算是“发小”。来京后两人住在一起,平时经常一起玩手机,所以徐某熟知李某的手机密码。2016年5月9日至15日间,被告人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村李某的暂住处,趁李某晚上睡觉时,使用李某的手机多次向自己手机采取微信发红包及转账的方式,从李某微信绑定银行账户内盗取人民币共计9500元。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在本案中,受害人的财产本来处于自己的控制和管理之中,行为人在未征求受害人的意见的前提下,直接使用李某的手机多次向自己手机采取微信发红包及转账的方式,秘密窃取受害人银行卡中人民币9500元,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不是自己的财产,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想要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
经审理,昌平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