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新网报道,1月16日,王光与妻子吴某时常住在岳父吴某安家中,王光因上网、带领孩子看病等琐事与吴某发生争吵,吴某提出离婚,王光受到岳父吴某安等人的规劝训斥,王光便对岳父吴某安、内弟吴某波心生怨恨,遂残忍杀害二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王光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王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2月2日,王光(男,1982年出生)在五金店内购买一把砍刀,用红色塑料袋包裹后放在电动车内,准备杀害吴某安、吴某波。次日,王光骑电动车来到吴某安、吴某波住处,先躲入旁边一个未装修完工的二层框架楼内守候,后伺机潜入吴某安住宅。待吴某外出离开后,王光手持砍刀进入吴某安的房间,趁吴某安熟睡时,朝吴某安的头部连砍5刀。王光认为吴某安死亡后,又潜入斜对门吴某波的房间连续砍击吴某波的后脑勺部位。王光听见有人从外面回来的声音,遂走到二楼阳台处,将砍刀放在阳台围栏台面上。此时,吴某波的女儿醒来大哭,吴某波的妻子上楼查看情况,王光趁机躲进吴某安的房间,随后下楼逃离现场。离开时,王光出于报复心理将岳母存钱的月饼盒拿走,将盒内约5000元现金扔进南渡江。经鉴定,吴某安、吴某波均系生前被人以锐器作用于左侧头面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故意杀人罪名(刑法第232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在本案中,行为人属于有预谋的犯罪,他先在五金店购买了一把砍刀,随后伺机进入受害人的住宅,使用砍刀直接将熟睡中的两名被害人杀害,属于用暴力行非法夺取他人生命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由于生活的琐事和被害人产生纠纷,便产生了报复心理,企图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小编相信大家也注意到行为人在杀害受害人之后将其的五千元拿走,并且扔入江里。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是要非法占有,但是在本案中,行为人只是出于报复心理,并且在事后直接将财物扔掉,因此不成立盗窃罪。以报复心理将财毁坏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