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快报报道,去年11月30日一早,正准备乘坐当日航班前往乌鲁木齐的冯先生突然收到一条短信。这条由“8526991××××”号码发来的短信让他惊出一身冷汗,短信称其要乘坐的GS75××次航班由于起落架故障已被取消,需要拨打客服电话进行改签或退票。短信中还特别注明“航班取消将为每位旅客补偿航班延误费300元”。
由于短信准确地注明了姓名和航班信息,加上赶着乘飞机,冯先生立即拨打短信中的客服电话010-5703××××,按电话提示办理“退款改签”手续。电话中,一位自称客服人员的男子要求冯先生到银行自助柜员机上办理退款改签,以获得“改签凭条”。10分钟后,冯先生赶到了附近的银行,按照对方电话提示,在自助柜员机上办完了“退款手续”。
手续办完后,冯先生一查账,惊讶地发现自己银行卡里原来4万多元的余额只剩下不到1000元,其中的4.3万余元都被转入了一个陌生账号。发觉上当受骗的冯先生立即报了警。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本案中,行为人发来准确的航班和个人信息,捏造航班取消的谎言,冯先生误以为这是来源于航空公司的消息,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按照骗子的提示办完名为“退款手续”,实际上是骗取银行卡密码,盗窃银行卡存款等一系列活动,诈骗金额也达到了立案的标准,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行为人明知道自己航班没有取消,但是却谎称航班取消,积极追求冯先生财产受损的结果,具有直接故意,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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