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子晚报报道,大年初一,淮安洪泽男孩小亮(化名)被一条“二哈”扑倒在地撕咬,被狗主人及时发现,将小亮从“二哈”身下拖出来,但小亮下嘴唇被“二哈”咬破,呈贯通伤,差点被撕掉,耳部、额头等也多处受伤,好在“二哈”主人积极配合小亮在医院治疗。目前小亮伤情恢复很好。
小亮奶奶说,他们住在洪泽区黄集镇,大年初一中午,小亮吃完饭就到庄上隔壁邻居家玩耍,不一会,就听到小亮哭喊声,跑出去一看,邻居家的雌性“二哈” 正扑在小亮身上撕咬,狗主人此时听到外面的狗吠声也跑到跟前,只见狗主人用双手扑打“二哈”,就在“二哈”转头咬主人时,邻居另外一只手趁机将小亮从“二 哈”身下拖了出来。邻居家所养的雌性“二哈”有1米多高,可能最近正处于发情期,估计小亮当时在逗雌性“二哈”旁边的另外一条公狗而惹怒了它。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关于动物致害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是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在新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例如,第七十八条中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且第八十三条对免责事由中的第三人过错也有相应的调整,即: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本案中,小亮并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是故意,他只是去邻居家玩耍,没有故意去逗这只发情中的哈士奇的行为,而邻居饲养哈士奇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为他没有尽到对哈士奇的管理义务,也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