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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毒驾司机心存侥幸想要藏匿毒品包裹 明眼民警施计成功抓现行

    王节    时间: 2017-02-02  点击量: 381

    根据都市快报报道,2月1日凌晨5时许,正在杭长高速百丈收费站外广场执勤的杭州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孙金湘,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往长兴方向43公里的位置有一辆小车碰撞边护栏事故。

    接警后孙金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一辆浙C牌照的小轿车碰撞桥墩后又冲到了路边坡上,车头严重受损。一位小伙子背着双肩包站在车边来回走动,驾驶员在车内东摸西摸好像在找东西。在把驾驶员带到巡逻车上的过程中,孙金湘发现他的精神有些恍忽,反应迟钝。驾驶员自称是温州人,没有喝过酒。孙金湘联想到刚才车边上的小伙子也有类似的状态,精神萎靡。他们难道是毒驾?孙金湘用计拖住他们,并向上汇报情况。从医院抽血返回收费站的路上,孙金湘听到其中一个伙子在电话里用温州话说,自己出了车祸,叫对方从温州赶来把包拿走,感觉到这话里有文章。明明在事故现场将他们带上警车时和到达医院抽血下车时,看到小伙子将一个黑色双肩包往前挂着并一直用手抱着,现在竟然说没有,民警立即组织人手到收费站外广场和已拖至收费站的事故车上仔细查找,最后在收费站路边的垃圾筒内发现了这个黑色的双肩包,里面都是k粉!同一时间,两名嫌疑人也接受了毒检,结果尿检呈阳性,毒驾证据确凿。

    在我们刑法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但是由于实务中很难操作等一系列原因,危险驾驶罪不包括毒驾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是指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等造成侵害的紧迫危险,没有发生侵害结果实属偶然;是否存在这种具体危险,需要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作出判断。在本案中,行为人虽然毒驾,但是尚未丧失辨别和认识能力,也没有在高速上横冲直撞的情节,车祸是出于过失心态,因此没有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日常执法中,“毒驾”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依照 《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换言之,就是“毒驾”行为不肇事不担刑责。因此行为人的毒驾行为不构成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K粉属于毒品,行为人拥有大量来路不明的毒品,如果是通过他人购买毒品自己吸食,则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只是中转毒品,想要贩卖给他人从而获得利益,则成立非法贩卖毒品罪。根据行为人主观状态不同,对行为人的法律评价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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