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6日凌晨0时许,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子石峰区建设北路黄金岛网吧对面,拦的士回家时,遭到一名男子持长柄砍刀攻击致伤。接警后,石峰公安分局巡警大队110值班民警罗警官等人迅速赶往现场处置。
在现场,民警看到一名持刀犯罪嫌疑人站在建设北路黄金岛网吧外马路中央,不停叫骂,不时用手中的砍刀向过往群众挥舞,威胁群众安全。民警对该嫌疑人进行口头制止,但该嫌疑人仍挥舞砍刀,逼停一辆正常行驶的油罐车。
此时围观群众越来越多,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民警上前阻拦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持刀砍向民警,民警果断开枪,击中其大腿,并在增援民警和群众配合下将嫌疑人制服送医,嫌疑人无生命危险。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男,50岁,有故意伤害,强奸,扒窃等前科。因吸毒产生幻觉,跑到街上滋事。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犯罪行为人在公安民警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之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有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