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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挪用七十万元公款逃跑十八年 事业有成但终究难逃法网

    王节    时间: 2017-02-03  点击量: 489

    根据潇湘晨报报道,湘潭一男子挪用70万公款炒股赌博,去年底落网,目前已被批捕

    禹亚强1992年,从湘潭大学毕业后,他循着长辈们的期望,进入湘潭市财政局工作,在当时的稽查科任职。起初,禹亚强还能有所顾忌,只投入一小笔费用试水。在赚取第一桶金后,他的胆子也越来越大,截留的公款也越来越多……1996年1月至1998年4月间,他利用替湘潭市体委、湘潭市教委等行政事业单位拨付预算外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及要求用款单位重报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等手段,将用款单位在财政的专户储蓄存款70多万元转入了他个人的活期存折,之后将钱分笔取出。1998年5月,禹亚强深陷股市无法脱身,也预感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已被他人发现,没和父母道别,也没与妻子留话,趁着夜色,急忙收拾衣服踏上了逃亡之路。

    1998年5月6日,正是在禹亚强逃亡的那一天,湘潭市检察院对禹亚强涉嫌贪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2001年8月28日将其列入网上追逃名单。18年来,湘潭市检察院反贪局办案干警换了一批又一批,但对禹亚强的抓捕工作却从未停止。2016年年底,湘潭市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了来自重庆公安的电话,对方告知抓获了一名与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禹亚强身份特征相似的人员。得知这一消息后,湘潭市检察院反贪局干警当即启程赶赴重庆。“虽然过去18年了,但他的样貌和照片上的差别不大。”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湘潭市反贪局干警进行多方面的调查取证和相关比对后,确认他就是禹亚强本人,并将他押回湖南。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在本案中,行为人挪用公款的目的是想要将公款占为己有,而不是暂时借用日后再还,因此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禹亚强在稽查科工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1996年至1998年间,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带来的便利,采取虚报及要求用款单位重报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等手段,非法侵吞用款单位在财政的专户储蓄存款70多万元,并在事发之后连夜逃走,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存在侥幸心理,明知道自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也明知道侵吞的是公共财产,却为满足自己的私欲,积极追求损害国家财产权益和国家管理秩序的危害结果。手段和行为均具有可责性,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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