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温州鹿城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其所得的赃款被予以追缴没收。
他是个上门女婿,儿子跟老婆姓。生意红火的时候,他找了情人生下私生子,跟自己姓。但当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后,他从情人处抢走私生子,得到的4.4万元卖子钱大部分给了妻子还债。
陈某在公安阶段供述,去年10月15日,自己得知妻子因为被人逼债受不了写遗书要自杀,更坚定了他要卖掉儿子的决心。
陈某说自己通过一个“QQ领养群”认识了一个名叫“阿伟”的湖南娄底人。通过聊天,陈某得知“阿伟”与妻子离婚,无法生育,想要领养一个儿子,其工作收入也相对稳定。“阿伟”也承诺会支付黄女士当时生孩子的费用、坐月子的费用等。
去年10月15日,陈某与“阿伟”(另案处理)在QQ上约定,以4.4万元的价格将儿子卖给“阿伟”。
10月17日,陈某不顾黄女士阻拦,将儿子抱走,随后乘坐动车将儿子带至湖南娄底。其以孩子的叔叔自称,谎称受孩子母亲所托交给“阿伟”,当晚7时38分,“阿伟”通过ATM机转账支付给陈某4.4万元。陈某带走儿子后,黄女士立即向警方报警。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10月22日孩子获解救,警方将孩子送到妈妈身边。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在本案中,行为人虽然是被拐卖儿童的父亲,但是却丝毫没有尽到一个父亲该尽的义务,在生意失败之后,由于想要还债,不仅在网上找好买儿童的买家,狠心从情人处抢走孩子,交给买家。虽然是孩子的父亲,但是并没有这样处分孩子的权利,出卖孩子的行为仍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主观方面,以出卖为目的将孩子给其他人是行为人一直以来的想法,他也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非法出卖的行为,但是为了自己和家庭的利益,选择牺牲私生子,具有直接故意,符合拐卖儿童罪的主观要件,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