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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庆公司大意写错名字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2000余元

    王节    时间: 2017-02-08  点击量: 349

    结婚本是喜庆事,大多数人一生只会经历一次婚礼,因此对新人来说,婚礼是至关重要的,但不是每个人的婚礼都是一帆风顺的。

    去年国庆节,市民覃先生和梁女士喜结连理,然而,结婚庆典过程中,婚庆公司却将新娘的名字写错,让这对新人备感不满。事后,覃先生将婚庆公司起诉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由该婚庆公司出具道歉书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覃先生各项损失3000余元。

    2016年8月28日,覃先生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载明婚礼举行时间为当年10月1日,以及婚礼庆典的价款等事宜。之后,覃先生按约定向婚庆公司支付婚庆款项7000余元。2016年10月1日婚礼当天,在婚庆公司提供的四方迎宾门上,新娘的名字却被写错,婚礼日期亦被错写成“2016年10月2日”,同时,在婚庆公司提供的精美迎宾牌上亦同样将新娘的名字写错。这不仅让新人备感尴尬,也让不少前来参加婚宴的亲朋表示不满。

    事后,覃先生认为,婚礼对每个人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婚庆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也给他和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覃将婚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城中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中,作为婚庆公司,在婚礼当天将新娘的名字及婚礼日期写错,不仅给婚礼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也给覃先生及其妻子造成了身心上较为严重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婚庆公司应当退还四方迎宾门等相关费用1000余元;精神损失费方面,婚礼对新人夫妻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将新娘名字及婚礼日期写错的行为,的确给新人的精神方面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参照双方在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以及结合被告当庭认可出错及愿意赔礼道歉的态度,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失费为2000元。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在本案中双方的合同属于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存在着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权利是对人权,其债务人就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合同的义务内容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婚庆公司没有写错名字,属于过错方,也是违约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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