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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给妻儿大把花钱买保险 拒绝给付老人赡养费被刑拘

    王节    时间: 2017-02-09  点击量: 433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子女不论是男是女,都有义务来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借故以种种理由逃避义务的履行,父母依法有权利要求他们履行,并可以借助人民法院强制他们履行。在本案中,但是却有些子女能为自己的妻子大把花钱买保险,无视父母死活。

    焦作市民杨某中能花6000多元给妻儿买保险,却舍不得给爹娘支付1600元的赡养费、医疗费,对生效的法院判决不但置之不理,还长期“躲猫猫”。大年初三凌晨,焦作市中站区法院终于将刚刚起床的杨某中堵在家中。昨日,记者从中站区法院获悉,杨某中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将追究杨某中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生效后,他却“躲猫猫”故意逃避赡养义务

    2014年,杨某美夫妇将儿子杨某中诉至中站区法院,要求儿子杨某中支付赡养费用,履行赡养义务。判决生效后,杨某中一直拒不履行。

    2015年1月,杨某美夫妇无奈向中站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某中支付其赡养费、医疗费共计16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中站区法院执行干警立即到杨某中居所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他已不在原住所居住。

    经调查,杨某中一家为躲避执行多次搬家、行踪不定。最终,执行干警打听到杨某中新的租房处,然而执行干警多次到杨某中租房处却只见到杨某中之妻,从未见到过杨某中。由此,执行干警判定杨某中已开始躲避执行,该案陷入僵局。

    能大把花钱给妻儿买保险,却舍不得给爹娘赡养费

    在查找杨某中下落的同时,执行干警同时对杨某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杨某中无房无车,银行账户也没有存款。但经对银行账户进一步细化调查发现,杨某中在邮政储蓄的一个银行账户每年会有自动保险费扣除记录。于是,执行干警顺藤摸瓜,到某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详细核查后得知,杨某中在该公司购买有两款保险产品,投保人均为杨某中,其中一款保险被保险人为王某(系杨某中之妻),年缴保费4900元;另一款保险被保险人为杨某峰(系杨某中之子),年缴保费1800余元。

    在查得杨某中相关的财产状况线索后,执行干警更加坚定了一定要找到杨某中的决心,一定要让“老赖”接受法律的制裁。

    春节前连续三天蹲守无果,大年初三终将“老赖”抓获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除了平时不定期到杨某中老家及租住地查找杨某中的下落,节假日更是放弃休息时间,将杨某中列入重点执行范围。

    春节前,执行干警连续三天每天凌晨到杨某中租房处进行蹲守,却仍不见杨某中的踪影。

    大年初三凌晨6时许,执行干警再次来到杨某中租房处,将刚刚起床的杨某中抓获,并迅速带至法院。

    杨某中被带到中站区法院后,对自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仍不思悔改,当执行干警对杨某中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要求杨某中履行赡养义务时,杨某中直接声称没有钱,履行不了。

    面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杨某中,中站区法院果断采取拘留措施,将其拘留十五日。鉴于杨某中有履行本案义务的能力,主观上存在拒不履行的故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情节严重,依照法律规定,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中站区法院已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拟追究杨某中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没有尽到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在自己经济能力完全能够执行的情况,反而一直逃避,拒绝执行,导致父母生活条件困难,情节十分恶劣,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赡养义务,但是却拒不执行,表现为直接故意。因此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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