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车差1块钱,你会怎么办?丽水一名女子就因为这1块钱怒打公交车司机,换来了12万的赔偿加三年大牢。
2016年9月24日一大早,丽水市民万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在市区丽东新村站牌处乘坐上301路公交车,准备去乡下看望年迈的婆婆。上车时万女士投了4块钱,驾驶员徐师傅告诉她一米二以下小孩只能免票一名,另一名孩子还需要再投4块。万女士有些不满,随后又投入3元钱,因差1元钱,便与徐师傅发生了口角,一怒之下万女士用随身携带的背包砸向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徐师傅头部,致使公交车失控撞至绿化带,造成公交车损坏,车上9名乘客受伤。
2月7日上午,丽水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万女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赔偿丽水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5528.28元。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在本案中,行为人因为差一块钱便与司机发生了口角,用随身携带的背包砸向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头部,致使公交车失控撞至绿化带,造成公交车损坏,车上9名乘客受伤。公交车是正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一旦失控可能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虽然在本案中万幸没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是重大交通事故,但是仍然是对公共安全的一种现实紧迫的危险,因此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行为人完全可以预料到公交车失控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但是却仍然去实施殴打司机的行为,主观上最起码具有间接故意。因此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