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尽管过了诉讼时效,因情节恶劣,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据报道,近日,由湖南省新晃县检察院引导侦查并层报至最高检的杨从星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1988年8月7日23时许,姚某等人在新晃县李树乡看完电影后,回家路过杨从星放置抽水机的河堤,杨从星误以为姚某等人盗窃其抽水设备而破口大骂,为此双方发生冲突,杨从星用匕首猛刺姚某胸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杨从星潜逃。2016年5月11日,杨从星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6年5月18日,新晃县公安局以杨从星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新晃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案已经过去28年,是否还在追诉期?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的诉讼时效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而根据1979年刑法相关规定,该案的追诉时效为20年,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虽案发次日,公安机关就将其立案侦查,且于1988年8月15日对杨从星进行通缉,但当时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现在该案已过了20年的追诉期。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小编在前面也多次提到过故意杀人的案件,但是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还是第一次写到,所以说无论法律如何规定都是一纸文字,最终约束人性的,还是自己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