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11年前拍摄的婚纱照,交给德邦货运托运到北京期间被毁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德邦货运应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失1000元。
法院认为,婚纱照虽没未全部毁损,但作为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完整性是价值主要体现,通过修复不能完全弥补。
吴先生将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托运费98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复印刻录费、保价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999元。
吴先生的婚纱照虽没有全部毁损,只是存在部分损坏,但是法院认为婚纱照作为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其完整性应是其价值的主要体现,现通过修复并不能对此予以完全弥补,因此,法院对吴先生的精神抚慰费请求给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吴先生财产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小编认为,法院的存在不光是一个公正的存在,也是一种象征的存在,尽管法院最后并没有完全支持当事人的诉请,但是也在一定的程度上给了当事人一个交代,在很多时候当事人要的不是赔偿数额,而是一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