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网1月11日讯报道, 14天,300多个小时,因债务纠纷,淮安盱眙男子汪明(化名)被人强行带至苏州、无锡等地进行非法拘禁:吃烟灰、吹空调冷风、下跪、连续起蹲、用烧红的铁丝戳鼻孔与烫下身、光着身子跳舞唱歌,在这300多个小时里,汪明到底经历了啥?难道他没有想过逃跑或报警吗?11日,淮安市盱眙法院向本报独家披露了这起非法拘禁案,去年12月26日,9名湖北籍犯罪嫌疑人均因非法拘禁罪获刑。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要账的手段和方式也一定要合乎情理,既然法律赋予我们了相应的权利,当然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真当的方式,所以要账需谨慎,方式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