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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节    时间: 2017-02-17  点击量: 345

    17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通告,当地某餐厅把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做成菜肴出售,日前涉案餐厅老板张艳(化名)、陈刚(化名)一审获刑,判处张艳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陈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据了解,张艳经营的餐馆门面不大,生意却异常火爆。原因在于,其饭店暗中以野生动物为食材,偷偷制成美食出售。

    2011年12月起,张艳便向其“上家”陈某(已起诉)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其加工成菜肴出售给有需要的客人。截至2015年6月,张艳共向陈某非法收购穿山甲活体77只,穿山甲冻体57.55千克,鸮形目动物(俗称猫头鹰)活体7只、狮子肉11.55千克、熊掌67.5千克,交易价格超过14万元。

    令人揪心的是,这种非法经营的饭店,在当地不止一家。自2013年至2015年7月,陈刚(化名)也在其经营的饭店中,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活体1只、冻体2只、鸮形目动物活体2只、穿山甲甲片2斤。

    穿山甲是渐危物种,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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