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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一法官因官司纠纷被歹徒行凶伤害 法官人身安全如何保障

    王节    时间: 2017-02-19  点击量: 428

    2017年2月17日13时50分左右,沭阳县人民法院周龙法官步行上班途中至法院大门附近,一名男子开车将其撞倒,随后下车持刀对其连续刺戳。周龙法官受伤后,立即被送至医院进行全力抢救。2月18日凌晨2时许,江苏沭阳法院通报,周龙法官已脱离生命危险。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胡小干,因对法院关于其相关债务纠纷的判决及执行心存不满,长期闹访缠访,此次蓄意行凶。

    目前,行凶者胡小干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在本案中行为人先是将被害人撞倒,后又下车持刀对其连续刺戳,客观上这样不计后果的行凶行为应当是想致被害人于死地,因此应当是杀人的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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