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平阳的王伟(系化名)听说投资名贵木头可以赚大钱,便四处寻找名贵木头以赚取差价。事有凑巧,他正好了解到苍南一户林姓人家有一根金丝楠木,他马上就赶到林家去观察,发现这根所谓的“楠木”直径有一米,长有五米多。“楠木”主人林某出价168万元,并向王伟出示了一份该“楠木”的鉴定文书。事后王伟向人打听这根楠木的价值,有“专家”说这样的楠木市场价在600万以上。王伟见有利可图,马上以168万元将这根“楠木”买了下来并托拉回家,准备待价而沽。
结果等了大半年后,有一位行家告诉王伟,这根烂木头根本不是楠木,不值钱!王伟顿时也蒙了,马上与卖家林某进行联系,但此时林某已从人间蒸发,王伟只好向平阳警方报案。
平阳警方接报后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木头系木姜,系樟科树种,评估价值约一万元。2月8日,平阳警方将涉嫌诈骗罪的林某抓获归案。经调查,林某称这根烂木头是他三年前在苍南海边物色到的,从一个当地人那里以200元的价格卖过来,当时准备将此木放在他的木雕厂雕刻用的。后来他觉得这根木头有点像楠木,考虑到自己欠了七八十万的债务,于是就自作聪明地委托他人制作了一个假的检测报告,骗倒了外行人王伟。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木头并不是楠木,却伪造鉴定文书,虚构木头价值很高的事实,告知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以168万元将这根“楠木”买了下来并托拉回家,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为了清偿自己的债务,故意准备虚假的鉴定文书,目的就是想要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从而诈骗他人的财产,表现为直接故意。因此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现林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阳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