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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大恶极 男子涉嫌五起强奸案包括一女大学生和一名孕妇

    王节    时间: 2017-02-20  点击量: 400

    广州医科大学女大学生赵某在流花湖公园遇害案,今天上午在广州中院第二次不公开审理。被告人郑发岑共被指控强奸作案五起,其中一起为强奸孕妇。

    郑发岑今年28岁,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万年县,因强奸罪2011年3月被佛山顺德区法院判刑6年,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2日19时许,郑发岑在广州市越秀区流花湖公园勐苑水池边见到路过的被害人赵某,遂从后面勾勒赵某的颈部,将其 拖至旁边的草丛中实施强奸。期间,赵某激烈反抗,郑发岑用衣物绑住赵某的双手,并用衣物捂压赵某的口、颈部,继续对赵某实施强奸致赵某死亡。之后,郑发岑 将赵某的尸体沉入勐苑水池中。经法医鉴定,赵某系被扼压颈部、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5年9月15日,郑发岑在广州市越秀区站前横路被抓获。

    公诉机关还指控郑发岑实施了另四起强奸犯罪,其中三起伴有抢劫行为:2009年10月27日8时许,郑发岑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康第四中学后面小路,对孕妇刘某某实施强奸,并抢得刘某某的人民币50元、长虹 移动电话机1台。2015年3月18日21时许,郑发岑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东路顺峰山公园环湖路,对付某实施强奸,致付某轻微伤。2015年4月 13日13时许,郑发岑在湛江市赤坎区瑞云湖公园一小路,对卢某某实施强奸,并抢得卢某某的三星移动电话1台(价值人民币1845元)。2015年8月9 日16时许,郑发岑在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天桥附近,对陈某实施强奸,并抢得人民币50元。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先后实施五起强奸行为,并在其中一起事件中强奸致人死亡,属于强奸的加重情节,应当五起强奸罪数罪并罚。在其中三起强奸事件中,行为人实施了抢劫行为,虽然没有达到数额巨大,但是抢劫罪并不以数额为立案标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等手段使受害人处于不敢反抗或者是不能反抗的状态,那么行为人也构成抢劫罪,与上述强奸罪数罪并罚。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的行为人因强奸罪2011年3月被佛山顺德区法院判刑6年,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属于一般累犯。

    公诉人认为,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郑发岑的刑事责任,郑发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发岑对指控的罪名和大部分事实没有异议。被害方认为,郑发岑因强奸罪刑满释放后仅半个月又开始四处作案,甚至连孕妇都不放过,请求对其处以极刑。法庭目前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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