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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因抓一百余只癞蛤蟆被拘 是否构成犯罪值得深思

    王节    时间: 2017-02-20  点击量: 453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闫啸天,在家乡和朋友王亚军在树林内猎捕了十余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并通过网络将燕隼卖掉。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在舆论的风波中,最后二人还是以获刑10年半收场。无独有偶,18日,杭州市淳安县一农民陈某因逮了114只蟾蜍(俗称:癞蛤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步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此事引起社会广泛热议。

    “淳安发布”官方回应: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据悉,“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500多种。逮一只(条)就违法,逮20只(条)就要立为刑事案件,逮50只(条)以上就是重大案件,逮100只(条)以上就是特大案件,就要蹲监狱了。

    14日下午,现年48岁的陈某,手提蛇皮袋,在淳安县姜家镇浮林村村头的小水库里“奋战”数小时,逮了114只癞蛤蟆。18日上午,他安排了自己朋友在小溪边进行宰杀,准备晚上弄一顿丰盛的野味宴席。没想到,正在小溪边宰杀时被群众举报,随后被淳安森林警察抓获归案。但是109只癞蛤蟆已经被宰杀,只有5只活体被及时放生。

    犯罪的构成需要四要件,缺一不可。虽然在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客观要件,但是主观上并不知道这些动物属于“三有动物”。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其中"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例如甲未经许可收购珍贵树木制作家具,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属于《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收购、加工珍贵树木及其制品罪。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辩解,因此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在发生假想无罪的场合,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

    结合这两个理由,小编觉得这位农民其实并不构成犯罪,如果定罪处罚到最后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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