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解除婚约,提前3个月取消了预约的婚宴,可是预付的2万元定金却要被“没收”……长春市民赵先生认为自己遭遇了霸王条款。
半年前,赵先生的女儿有了男朋友,经过两三个月的交往双方开始谈婚论嫁。“结婚要选个好日子,婚宴自然提前预订。”赵先生说,结婚的日子选在6月4日,因为担心无法预订到,于是在去年12月就在南湖宾馆预订了一个婚宴大厅。当时预订婚宴30多桌,平均每桌3300多元,另外加收15%的服务费。签预订合同时,赵先生还缴纳了2万元定金。
可是几个月后,两人意外分手。赵先生在春节后联系南湖宾馆,要求取消婚宴。宾馆却表示,按照合同不能返还定金。于是赵先生亲自到酒店协商,宾馆工作人员指着合同中清楚标注着的“定金”两个字表示,并非平常消费者遇到的“订金”,是不能归还的。
该酒店工作人员介绍,《合同》中要求顾客提前支付“定金”,这个“定金”有“担保”含义。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为赵先生预订30多桌,2万元的“定金”不到总金额20%,所以不用返还。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但是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认为该条款并不属于格式条款,定金合同其实是有效的,“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有约束力。在支付定金之后,如果消费者不履行合同上列明的义务,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同样,如果商家违约,则需要向消费者赔偿双倍定金。而“订金”是预订性质的预收款,商家在最后结算总账时,消费者的订金可作抵充,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实际损失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