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杨西盛(化名)到社区矫正组织报到。春节前,驻狱检察官对其进行了回访,杨西盛母亲说:“俺很欢喜,多亏你们教育得好,他才能提前五年多出狱,盼了十年,我们终于团圆了。”杨西盛也向检察官保证:以后一定遵规守法,用自己的汗水回报社会,回报父母,回报一直关爱他的检察官。
2007年,位于山东半岛中部的高密市,接连发生的两起抢劫案件一直悬而未破。直到2010年杨西盛在监狱中写下了一份30字的检举材料,才让案件有了新进展。最终,这两起抢劫杀人案的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但对于杨西盛的立功认定却并不顺利。
办理此案的警察认为,杨西盛虽然提供了举报线索,但他也参与了销赃,所以功过相抵了。 2014年7月23日,在检监联席会上,驻狱检察官就杨西盛坦白检举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表现、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出具了相关证据,发表了检察意见:杨西盛买卖车辆后的坦白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他在该案中所起的作用很小,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而不是因检举情节,功过相抵后免予处罚。没有杨西盛检举的这条线索,当时就破不了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此时距离杨西盛检举已将近5年。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在此案中,行为人属于“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正是行为人这短短三十字的举报材料才让司法机关侦破这起案件,于情于理行为人都属于立功表现,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