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一乡镇财政所长不甘于现状,与一名曾被判抢劫、敲诈勒索的刑满释放人员一起,合伙在新余成立了一家皮包公司,通过电话指挥公司财务人员虚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案发时,两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5900余万元,但公司财务人员一直不知老板的真实身份和姓名。日前,这起案件在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检察官披露此案相关内容。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在本案中,行为人开办公司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公司运作获得非法利益,因此并不成立单位犯罪,应当以个人犯罪定罪处罚。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表现为以开出(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的9%~9.3%收取开票费,并以开出(销售)了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购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须向开票方支付开票金额的6%作为开票费,也就是说行为人的盈利就在于赚取开票金额3%~3.3%的开票费差价,已经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也是希望通过公司积极追求非法利益,具有主观故意。
日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高汝安、刘新华提起公诉。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判处高汝安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刘新华获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