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上午,被告人齐某戴着镣铐走上法庭,这个1971年出生的男子一脸沧桑,看上去更像是个“50”后。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齐某涉嫌故意杀死被害人刘某。
2016年7月的一天早上,济南市天桥区的一处路边修鞋摊旁发生一起命案,修鞋匠齐某与住在附近的居民刘某发生冲突,厮打之中,齐某用铁质鞋撑子猛击刘某的头部,刘某倒地,送医后死亡。
根据齐某供述,案发当天上午,齐某7点多就早早出摊,当时正在为一位老大娘修鞋,刘某嘴里骂骂咧咧地朝他走来,他担心刘某生事,不敢抬头,没想到刘某过来之后拿起他的修鞋机就要往地上摔,这下齐某急了,于是齐某起身与刘某厮打起来。刘某拿着钢管,打中齐某胳膊,齐某也拿起鞋撑子,朝刘某头上打去。
辩护人提到,被害人刘某并未当场死亡,而是送医后家属拒绝手术抢救而最终死亡,因此被告人齐某的行为更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对此,检方也持不同意见,公诉人答辩称,被害人刘某在医院时已经没有自主呼吸,而是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之所以放弃抢救,是根据医生建议做出的艰难决定,如果抢救后变成植物人,对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更是沉重的负担。而且退一步讲,即使被害人没有死亡,也不影响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
这里小编又要提到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之间的区别了。日常中我们经常会见到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未致死的情况,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对案件性质的定性,即该行为是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是按照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和十年以上几个不同标准来量刑,而故意杀人罪除了一些特定情节较轻的,一般都会处以十年以上甚至无期死刑。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
在本案中认定行为人主观状态时,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并且在结果认定上医院的证明在本案件也很重要。
生活中难免会遇见一些很难沟通的时候,但是理智却是要时刻保持的,一时冲动的惩罚永远是苦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