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晚,在南宁市安吉公务员小区菜市场旁,几个小孩在玩耍时,一男子出手掌掴了其中一名4岁女童。女童家长报警后,打人者被警方带走。
小区的监控录像显示,打人者在抱起小孙女后,抬手给了对面的小杏一巴掌,接着又反手再打了一巴掌,随后离开。小杏则哭着走出了监控范围。有目击者称“打人者当着众人面承认是他打的,还说‘打你又怎么了’,看不出任何歉意”。小杏的妈妈说,孩子被打后,面部红肿淤青,半边耳朵出现了听力下降,他们立刻带孩子去医院耳鼻喉科检查,医生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挫伤。在医生的建议下,还做了CT检查,确认没有问题,他们这才放下心来。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在本案中,虽然这位老汉掌掴女童造成女童面部软组织挫伤,主观上也是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但是没有故意伤害罪轻伤以上的后果,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受害者一方不愿意和解,此案将上报分局,会根据孩子的伤情作进一步处理。民警分析认为“打人者殴打未成年人,可能面临从重处罚的情节”。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