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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捕捉猫头鹰后以20元出售 换来有期徒刑一年并罚罚金2000元

    王节    时间: 2017-03-02  点击量: 359

    猫头鹰在我国大约有26种,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现存鸟类中在全世界分布最广的鸟类之一。就是这么可爱的猫头鹰,广西贺州一男子在捕捉到一只猫头鹰后,竟想卖了赚钱,没想到最终自食恶果。2月27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该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15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家农田擅自使用鸟网猎捕了一只猫头鹰,并于次日早上,在中心市场后门以20元的价格当街摆卖,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刘某非法猎捕贩卖的猫头鹰中文名称为长耳鸮,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本案中行为人所捕捉的猫头鹰就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即使在本案中,行为人只捕捉了一只猫头鹰并没有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但还是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本案中,行为人将猫头鹰以低价出售,目的是牟利,具有直接故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行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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