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目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黑校车”司机私自揽客超载 以“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最热文章
  • 微信群也是公共场所 ……
  • 小伙微信销售玩具枪 ……
  • 少年雷文峰之死 社……
  • 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民事……
  • 从司法实例谈天价索赔……
  •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金正……
  • 徐某某上诉状……
  • 最新文章
  • 广州大学故意杀人案嫌……
  • 男子宾馆内自杀 30……
  • “撞死人赔不起”众筹……
  • 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
  • 高速公路因债务及欠工……
  • 高速公路因债务及欠工……
  • 节目主持人成老赖 ……
  • “黑校车”司机私自揽客超载 以“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王节    时间: 2017-03-07  点击量: 445

    去年4、5月,莆田荔城区新度镇蓝月亮幼儿园和黄石镇小哈佛幼儿园的“黑校车”超员司机被刑拘。如此严重的处罚,却仍有司机愿意冒险。记者昨日从荔城交警大队获悉,2月27日,荔城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西天尾设卡执勤时,查获一部超载的非法营运“黑校车”,该“黑校车”是负责接送莆田溪白第二实验小学的学生,民警发现,这辆核载7人的车辆,实际载客15人,超员114%。

    荔城交警大队一中队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这辆校车不仅存在超载行为,面包车的车身外无校车标识,车内座位有明显改装痕迹,车内机件损坏严重。改装后的长条木凳挤满了学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了解,这辆“黑校车”为朱某所有,私自接送溪白第二实验小学的学生。民警已对该驾驶员朱某处以罚款1万元,并刑事拘留3日,目前朱某被取保候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