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三八妇女节,在各种各样拉条幅,写标语,甚至是发一些节日小福利的为妇女庆祝节日的同时,有些公司却是为了公司效益,企图剥夺妇女该有的权益,让女员工,也让广大妇女们觉得心寒。
怀孕休产假期间竟被公司以“违反纪律”为由开除,当事人在历经了仲裁、一审、二审后终于讨回公道。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这起孕期女职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
陈婷(化名)原是厦门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政商务部经理。2015年9月,公司在她怀孕期间突然发出人事任免通知,称为了让她安心生育,同时确保部门工作顺利进行,决定免去她的经理职务。2015年10月产假开始,11月她就被公司通报开除了,理由是她“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侵犯公司财产”。
生个孩子就丢了奋斗七年的工作,临走时还要背上违纪的污名,陈婷很不甘心。她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先后提起仲裁申请、起诉,均被驳回。陈婷不服,又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据办案人员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被随意开除。但本案中,公司是以陈婷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绕开了“三期”保护。
经过审理,公司出具的几项重要证据都遭到法院驳回。法官认为,考勤记录明显与事实不符,连法定节假日都被算作旷工,不予采信;虚报油表的证据同样存在多处矛盾,也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陈婷工作已满7年,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617.37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所以,陈婷一共可获赔134643.18元。
妇女权益保护绝不应该是喊喊口号而已,要落到实处,一个企业如果想要留住精英人士也绝不可以将怀孕的妇女排除在外,企业如果是通过这样极端地榨干妇女员工权益的方式发展,小编觉得这样的企业很难做到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