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在被警方以涉嫌盗窃手机抓捕归案的鞍山小伙王某面对民警审讯时仍不服气,“我都把手机钱给店主了,为啥还算我偷?我这应该是买!”这到底是咋回事?
因为现在购买手机都是实名制,这部‘被盗’的手机是谁买的一查就清楚。”果然,这部“被盗”的手机购买者是大屯镇的居民王某。而王某和警方之前查看的视频监控录像中锁定的嫌疑人体貌特征完全一致。原来,王某当天偷完手机,心里没底,就回到案发现场观察,发现警方又是调监控,又是走访寻找知情人,王某这下害怕了,但他又没有勇气去自首。于是,过了三天,王某找到店主胡先生,把手机钱给了胡先生,称把偷走的手机买下来。胡先生一看都是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自己又没啥损失,于是就有了“撤案”一幕。
本案王某构成盗窃罪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构成盗窃罪再去撤案这一点在刑法上是行不通的。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一种中止形态,如果已经构成犯罪既遂,既不能构成犯罪的其他形态,例如犯罪未遂等,也不能撤回公安机关的立案,因为本身犯罪就是在破坏公共法益,如果允许任意撤回,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根据《刑法》规定,王某已有盗窃过程,盗窃犯罪事实已然形成,而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即便是店主想要撤案,公安机关仍有权力对王某的盗窃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