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7日,张勇与当地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共800平方米,并于当天付清全部购房款约378.75万元,同时缴纳税费等共计约30.54万元。
给付了房款和税费后,张勇就等着开发商早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不过,房地产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预售登记,也没有将房屋交付张勇使用。最终,这套房子被法院查封。怎么回事?经查封法院查明:2014年3月6日,开发商将这套房屋在某贷款公司进行了抵押,由于跟贷款公司发生纠纷,这套房被贷款公司申请资产保全(查封)。
张勇上诉至酉阳县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自己购房款、税费合计约409.29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同时由该房地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9.29万元。在法庭上,房地产公司方面辩称,公司和张勇并未有任何交易,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而且,张勇并未缴纳房款,自己也不存在违约。因此,张勇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成立。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勇确实把房款、税费以现金或股权的形式进行了给付,故判定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且张勇主张的诉求也有法可依。考虑到相关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保全,双方的买卖行为也无法实现,法院让双方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房地产公司退还张勇给付的款项约409.29万元。由于在与张勇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公司未告知张勇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给予张勇一倍房款的赔偿(约378.7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生活中,一些不良的房地产商因为财务状况、资金周转等问题,会有抵押(已签合同)房产等不法行为。这种“内幕”抵押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普通购房者来说,不易察觉。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应保留好所有证据,一旦发现所购房产异常,最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具体而言就是: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要求不超过房款一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