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一中院二审审结一件侮辱案,被告人温某君、黄某、吴某芳、符某娜、曾某玉构成侮辱罪,一审法院判处五被告人管制九个月、六个月、三个月不等,海南一中院二审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据悉,被告人温某君和被告人黄某、吴某芳、符某娜、曾某玉系亲戚关系。因自诉人朱某娟和被告人温某君的丈夫符某波存在情人关系,朱某娟多次到其家找符某波。2017年3月1日,朱某娟再次来到符某波家找符某波时与符某波妻子温某君发生争吵。朱某娟与自己的丈夫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还多次到自己家进行吵闹,甚至出言让自己离开家,等行为让温某君忍无可忍。于是在自家门口,温某君与其他四被告人将朱某娟的上衣剥光,脱下部分裙裤,使朱时娟露出上身肉体,并造成朱某娟轻微伤。当时有围观群众用手机微信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向社会进行了传播。朱某娟受伤后于2017年3月1日到万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3月8日出院,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468.22元。万宁市公安局分别于2017年3月2日、3月7日、4月18日,以温某君等人公然侮辱他人,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温某君作出行政拘留10日、曾某玉行政拘留7日、吴某芳行政拘留7日、黄某行政拘留7日、符某娜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君以自诉人朱某娟与其丈夫符某波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朱某娟到其家引发争吵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黄某、符某娜、曾某玉、吴某芳将自诉人朱某娟的上衣剥光,并脱下部分裙裤,使自诉人露出上身肉体,被当时围观群众拍照,并向社会进行了传播。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五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主要是由于自诉人朱某娟与被告人温某君的丈夫符某波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并到温某君家争吵引发,自诉人的行为有违社会道德,存在过错。根据本案事实、情节、自诉人存在过错及公安机关已对五被告人进行了行政拘留的情况,可对五被告人适用管制刑。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君、黄某、吴某芳、符某娜、曾某玉管制九个月、六个月不等。同时判处五被告赔偿自诉人朱某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815.58元。
一审宣判后,自诉人朱某娟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轻,请求依法改判。
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上诉人朱某娟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