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妻子,理应承担还款责任,作为遗产继承人,死者的父亲、儿子也要承担债务!”“死者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人都不在了,还追什么债?”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日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欠债人死亡引发的借贷纠纷案。究竟是人死债消,还是夫债妻还、父债子还?
借债人病逝,妻儿老父被告上法庭
今年7月24日,梓潼县三泉乡某村的余某兵将家住江油市三合镇某村的余某蓉和她的两个儿子及八旬公爹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40万元借款和利息。
余某兵说,他与余某辉是朋友关系。2015年7月28日,余某辉向他借款40万元,他通过银行将借款转入余某辉的账户。2016年12月,余某辉因病去世,其遗产由余某辉的妻子余某蓉和两个成年儿子以及老父亲继承。
余某兵认为,这笔债务是余某辉及其妻子余某蓉的共同债务,因此,余某蓉应承担还款责任。余某辉的父亲和两个儿子继承了遗产,也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儿子老父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
江油法院8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时,余某蓉答辩说,该借款被余某辉用在了生产经营上,没有用于家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余某辉的儿子也在答辩中说,父亲在世时,并没有跟他们提起这笔欠款,他们并不知情。
庭审中,被告认为,自古以来都是人死债灭,既然余某辉已经病逝,债务也应当消失。余某辉病逝,生前治病也用了不少钱,被告无力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余某辉2015年7月28日向余某兵出具借款金额为40万元的借条一份,同日,余某兵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向余某辉的银行账户转款38万元。
8月17日,江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借款38万元真实有效。被告余某蓉与余某辉系夫妻关系,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余某蓉应当向原告余某兵归还借款38万元及利息。而余某蓉的两个儿子、老父则应当在继承余某辉的遗产范围内,对38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连线法官
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对于民间“人死债消”的说法,本案法官说,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会导致债务的消灭,或者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但人死了,多少都会留点遗产。
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与儿子无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民间有“人死债灭”的说法,但也有延续数千年的“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继承法也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也没有限制。现实中,也有不少子女在没有继承遗产或继承的遗产没有债务多的情况下,自愿替父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父债子还”应予支持、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