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天津市一男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订购机票的事实,先后9次将其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日前,经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男,32岁,大专文化,原系某旅行社员工。2012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在旅行社经办订购机票的职务便利,虚构从航空公司订购机票的事实,并伪造订购机票确认件及支出凭单,将机票款从其公司经理黄某的账户转入自己的账户。
据悉,被告人王某先后9次侵占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96290元,后逃匿。2016年4月,王某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