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药监局10月23日发布,决定将卢小迎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2015年8月26日,监管部门在当事人承包的某门诊部口腔科,查见其私下经营的药品“Lignospanstandard”注射剂,上述药品未标示中文标签、进口药品注册证号,该药品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应按假药论处。
当事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其提出的执业药师的注册申请,也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案情简介——卢小迎销售假药案:
2015年8月26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事人卢小迎承包的某门诊部口腔科,查见其私下经营的药品“Lignospan®standard”注射剂。上述药品未标示中文标签、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经查,该药品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卢小迎经营上述药品的行为涉嫌触犯刑律,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2016年4月2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1、卢小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缴获的“Lignospanstandard”注射剂108支予以没收;
3、禁止卢小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017年6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卢小迎作出行政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