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在市内开车时不礼让行人、直接驶过斑马线,除了要被扣分罚款外,还可能被“抄告单位”。
在西安市,市级机关公务员私家车,所有公务车、公交车、出租车如在斑马线前不礼让行人,将被抄告到当事人所在单位,并督促相关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内部处罚。该市有关部门还定期汇总数据,组织媒体进行刊发,适时曝光各单位“车不让人”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因此,对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扣分等处罚,并没有什么不妥。
问题是,将这种违法行为“抄告单位”尚欠妥当。
或许在执法者看来,治乱必须用重典。斑马线前不礼让行人“积习难改”,通过“抄告单位”,对违法司机们采取批评教育和内部处罚措施,板子打得更疼。而怕在单位内部丢面子的心态,也会让司机们战战兢兢,不敢逾越“雷池”。
可翻看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哪一个条载明,交通违法可以“抄告单位”。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
可能有人觉得,作为职能部门,“抄告单位”不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形式罢了。但实质却是,这种做法决非轻描淡写的告知,而是假借单位之手予以“重罚”。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隐性处罚”,让当事人付出的违法成本过大。
何况,此举也涉嫌违反“一事不二罚”的行政法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实践中,违法处罚的种类,并不局限于“罚款”一种,只要是行政处罚,都不能反复“加码”。
此外,“抄告单位”也有违法律平等。对于那些没有公职身份的司机来说,他们如果在斑马线前不礼让行人,只需接受法定的扣分罚款处罚;而市级公务员的私家车,所有公务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则要接受更“重”的处罚,这显然不是一种公平待遇。
法治的目标,要用法治的手段来实现。纠治“不礼让行人”的违法乱象,不能自己先闯了“红灯”。
看到报道说,为清除“不礼让行人”积弊,银川市增加交通标语2000余处、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电子抓拍系统11处,并兴建行人安全过街系统。比起“抄告单位”的违法之举,这种人本与宣教相结合的做法,显然更值得提倡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