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吕某开车碾轧了于某的宠物狗,并出欠条承诺赔偿5000元。
因吕某到期未支付款项,于某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履行给付义务。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吕某赔偿于某4455元。
出租车居民楼下轧伤宠物狗
6月5日19时左右,吕某驾驶出租车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桥于某家楼下,碾轧了于某的宠物狗“憨憨”,导致“憨憨”受伤。
事发后,双方共同到宠物医院对“憨憨”进行治疗,宠物医院出具诊断书诊断“憨憨”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出具了处方单,说明“憨憨”的治疗需花费3605元。吕某支付当日医疗费245元,又预付给于某300元用以支付之后的医疗费。
当日,双方对“憨憨”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吕某当天给付4000元赔偿款,双方纠纷了结。但因吕某未能当天支付款项,双方议定增加1000元赔偿款。
吕某向于某的儿子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2017年6月5日,晚上7点左右,出租车司机吕某驾车碾轧于某的宠物狗(憨憨),造成憨憨严重受伤,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吕某需赔偿损失费(医疗费3605元,误工费、护理费等)共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6月10日前全部给付。”
2017年6月9日,于某支付医疗费130元。
司机未履行赔偿遭起诉
然而,直到7月,吕某仍未履行赔偿责任,于是,于某和儿子将吕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及拖延支付欠款的利息。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吕某辩称,医疗费3605元不属实,他出具欠条是出于当时认为保险公司能够赔偿,同时受到于某一方恐吓威胁。现在保险公司不能赔偿,所以不同意赔偿5000元,同意按实际花费支付。
法院认定欠条有效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吕某驾车致于某宠物狗“憨憨”受伤应当予以赔偿。因于某认可由其儿子代为处理双方争议,吕某向于某儿子出具的欠条应当是双方就宠物狗受伤达成的赔偿协议,因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即转为合同之债。
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解决的就是赔偿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且具有给付内容,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吕某提出当时受到胁迫而出具欠条,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吕某当庭陈述因为有保险希望花费越多越好,因此此欠条是出于吕某的真实意愿,是对撞伤于某宠物狗赔偿金额的认可,并无受到胁迫之意,所以对吕某提出受到胁迫事实不予认定。
吕某也未能提出致使合同撤销、无效的事由,所以双方之间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无特殊事由应受合同的约束。鉴于吕某已经实际支出医疗费等共计545元,应予扣除。
因双方未约定逾期给付的违约责任,且于某当庭陈述双方当天协商时确定赔偿数额为4000元,因吕某不能当天给付,所以增加1000元防止吕某反悔,其本身已具有吕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性质,因此于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认定吕某赔偿于某损失44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