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被纠正后,参与办案的27名公检法人员被追责,但这27名办案人员没有一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以往具体办案的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判决没有决定权,错案一旦发生,审理者和审批者的责任不明,最终导致了无法找到具体而直接的责任主体。 于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成为了当前司法的改革的核心关键。
2015年1月先后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成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这两个法庭在全国率先对法官办案推行了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原则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
是什么让一个资深法官在宣判前惴惴不安?
孙祥壮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的审判员,今年年初,他从设在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重新回到最高院本部继续工作。巡回法庭给了他亲历司法改革的机会,他谈起了自己第一次签发判决书时的心境。
“一开始签发第一个裁判文书的时候,我感觉真的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对于第一次签发判决书,与孙祥壮有着同样感触的,还有从第二巡回法庭重新回到最高院本部工作的法官李明义:“那一刻印象特别深,那一晚上几乎没睡好觉。” 宣判案件对于法官来说应该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但为什么两位资深法官在巡回法庭会为此而感到惴惴不安呢?是什么让参加过多次宣判的资深法官有压力呢?那其实并不是个大案子。
2011年,一名储户经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在辽宁省盘锦市辽河北路的一家储蓄所陆续存入1450万,但是不久,这笔钱就被这位工作人员私自转走,无法归还。随后,一场由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官司,就由盘锦市中院、辽宁省高院,一直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一审、二审法官均认定,储户对于自己存入银行的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私自转走的损失,应当承担40%的责任,银行承担60%的责任。但是受损的储户对于这个四六开的责任认定并不认同,决定申请提起再审。
储户的代理律师张宏伟:
当时的诉求主要就是一点,那就是认为一二审法院对于责任认定以及责任分配的比例有问题。我们认为再审申请人这边是不应该承担任何过错责任,所有的过错责任应该都在银行这一块。我的委托人在办理银行卡以及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没有过错。而且对于开通网上银行是不知情的,只是银行工作人员代他签了字,伪造他的签名,并且将U盾交给了另案的犯罪嫌疑人。
最终,银行工作人员因犯诈骗罪而被判刑,而储户的损失却一直无法挽回。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聘请了律师向第二巡回法庭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按照巡回法庭的工作原则,所有案件随机分配,这个案件被分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骆电身上。而在以往,法官承办哪起案件都是由审判庭领导进行分配的,承办法官所在的合议庭成员一般都是相对固定的。随机分案和随机组成合议庭作为巡回法庭去行政化的创新之举,降低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案件首先进入的是再审审查阶段,作为案件的承办人,骆电是合议庭的审判长。案件若是提起再审,他将会成为再审判决书的直接签发人,而来巡回法庭之前,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在审判庭庭长甚至在法院领导手中,这不由得让他感到了肩上的责任重大。
一开始,骆电认为此案的判决并没有太大的问题,也可以不更改判决结果,结果在跟合议庭合议的过程中,其中一个合议庭成员认为判决对储户不公平,“她说个人不应该承担这么大的责任,个人在银行面前显得很弱小,而且储户年龄偏大,运用新科技有一定的困难。我觉得提得很好,既然案件争议这么大,我们就提交主审法官会讨论,结果提交主审法官会讨论之后,绝大部分意见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提审。” 案件进入再审的审理阶段,原被告双方关注的焦点又重新回到了那个小小的U盾上,储户的U盾当年为什么会落在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手中呢?
原审判决查明,2011年6月28日,这位名叫伊立军的储户来到储蓄所,在一系列业务单据上签了字,其中一张就是开通网银的申请书。据此,二审判决认定,“储户伊立军在开通网银的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同时,该申请书上以加大字号体提示:‘您已经开通网银并领取U盾,凭U盾可办理网上转账、汇款等业务。请您妥善保管U盾,切勿交给他人,并牢记网银U盾密码,切勿泄漏。’但伊立军没有注意该申请书记载的内容,没有向盘锦工行工作人员索要网银U盾。”
骆电法官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有两个义务,一个是提醒客户拿U盾,作为工作人员应该很清楚U盾的作用。另外一个,即使当时没有让客户拿走U盾,他也应该妥善保管,不应该交给其他的任何人员。因此,储户的过错在其中并没有那么大,同时,储户的代理律师还出示了一份银行的U盾交接单,交接单上储户伊立军的签字经鉴定,并非他本人所签。
庭审结束,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合议,此时,合议庭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储户对款项被犯罪分子通过网银转走应当承担1%的责任,银行应承担99%的责任。这起案件经过再审审查和再审两个阶段,前后四个月时间,审判长骆电对案件的审查和审理都起了主导作用。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这轮司法改革所推行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中,办案的法官成为了具体而且直接的责任人,在这种情况下,哪怕是再小的案子,他们也会以法律的准绳来进行全面的衡量做出负责的判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这次改革中我们提出的一个非常响亮的口号,那么这个改革主要是解决什么问题呢,解决我们中国多少年来审判的行政化倾向。什么叫审判的行政化,就是说司法人员办案,他没有决定权,他要逐级请示汇报,向庭长、院长,甚至审判委员会,最终拍板定案,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办事的一种方式。但是我们办案是司法,司法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司法这种独特的属性是要求承办案件的法官,你要亲自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亲自来审查他们的诉讼证据,依据法律来做出裁判,所以司法权说到底就是一种判断权,判断权的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亲历亲为。
错案改判:“黑社会”头子当庭释放
2017年春节,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宣布孙氏兄弟“黑社会”头子的罪名不成立,孙宝东,孙宝国兄弟被当庭释放,被卷入黑社会冤案的16名被告人中有9人被改判无罪。而在此之前,孙宝国已被判处死缓。从死缓到被释放,其中经历了什么?
20多年前,孙宝民带着两个弟弟就在长春做起了钢材生意。1996年,二弟孙宝国、三弟孙宝东带着30多万元现金,来到了辽宁省的鞍山市购买钢材。下火车后,孙家兄弟在火车站站台上拒绝了一名出租车司机的拉客,结果,这名司机叫来了其他出租车司机在出站口对孙家兄弟大打出手。情急之下,孙宝国、孙宝东兄弟用随身携带的尖刀进行反抗,最终造成了一死四伤的后果。其中,最先拉客的出租车司机李维民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事发后,孙家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1997年,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宝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孙宝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这一判决,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均未提出异议,随后,判决正式生效,并且执行完毕。
但是,十几年以后,因为有人举报长春孙氏三兄弟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这起1996年发生在鞍山火车站且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后来被提起再审,并且并入了孙氏三兄弟涉黑案,在吉林省吉林市重新启动了侦查和审理程序。
2013年,孙家两兄弟在鞍山火车站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成为涉黑犯罪的主要罪行,经过和其它罪行的数罪并罚,两人在吉林省高院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19年。此案在侦办过程中,还一度成为当地媒体关注的焦点事件。
“一审都已经结束了,双方都没有争议,过了好多年,而且又执行完毕了,你又再把它提起来”,“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再审程序极其紊乱,而且发生了严重的程序倒流”。这样一个饱受争议的案子,究竟是如何得到平反的呢?
2015年,孙家兄弟委托律师向第二巡回法庭提起申诉。合议庭完成了调卷审查、提讯申诉人、听取律师意见等多个环节的工作之后,长春孙氏三兄弟涉黑案于2016年9月再审开庭。
法庭调查显示,原审法院将孙宝国、孙宝东于1996年在鞍山所犯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的是吉林市公安局于2009年重新侦查获得的言词证据。相隔13年的两次取证,在内容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被刺受伤的杨某某的证词为例,13年前,杨某某说他在出站口被刺伤后跑开;而在13年后,他说自己是在跑动时被人追着刺伤的。这样一来,孙家兄弟的行为就从防卫性质变成了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为了复核案件的关键证据,亲自走访了鞍山当年的案发现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员韩大淑:
我们来看的,从他出站口到被害人倒下的那一点不足10米,而后取的这些证人,他们的证言说追出去二三十米,跑了10多分钟,证据采信一旦出现了问题,就使得整个他行为的性质完全发生了变化,由防卫过当变成了故意杀人。
此外,法庭还就孙氏三兄弟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展开了法庭调查。最终,第二巡回法庭对孙氏三兄弟作出的判决与涉黑犯罪都没有关系。
第二巡回法庭的庭长、二级大法官胡云腾作为孙氏三兄弟涉黑案再审的审判长,在提审前,他深入原审法院调研,进一步确认了原审判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胡云腾:
我还专门去找原审的合议庭成员和分管的副院长了解情况。我就问问当时怎么判的,为什么要这样判。我们才了解,原来他们两审都是有争议的,其实合议庭也是有争议的,如果按照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可能这个案子就不会轮到我们纠正了,他们可能就不会判了,正是由于那个时候没有实行司法责任制,所以他们有压力。
从孙氏三兄弟涉黑案件当年的公开报道可以发现,在案件启动侦查之前,当地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就通过批示的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定调,使得这起案件的侦办掺杂了行政干预的因素。胡云腾庭长在案件原审法院的调研反过来证明了司法责任制正是减少和杜绝错案的有效方式。
从长春孙氏三兄弟案件的再审过程来看,基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得到了具体地落实,面对司法责任制,法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加,法律成为了法官办案的唯一标尺。同时,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的社会、政治环境也发生了良性变化,在这种背景下,所谓地方因素的干扰在这起案件中并没有发生。
经过巡回法庭的探索性实践和部分地方法院的试点之后,目前,司法责任制已经在全国法院全面铺开,但是,面对司法责任制,事实上,并非法院的每一位法官都有能力承担这种责任,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之前,我国各级法院首先还完成了法官的员额制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法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员额制的改革是属于司法管理层面的改革,是人员的分类管理,它要彻底改变中国过去,到一个法院谁都是法官。那么现在呢,能办案的叫入额的法官,书记员,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办案的叫辅助人员,后勤保障那些叫行政人员。只有入了额的法官他才有权力办案,他就对他的办案负责,这就进入了司法责任制,从这个角度来讲,员额制是责任制的一个前提。我们现在员额制的改革具备了这样一种条件,全国的法官主要是高等院校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在法官实行员额制,让优质的办案资源充实到办案一线的基础上,让权力到位,责任到人,以责任倒逼公正,必将会促进司法机关进一步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在法官实行员额制,让优质的办案资源充实到办案一线的基础上,让权力到位,责任到人,以责任倒逼公正,必将会促进司法机关进一步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6个巡回法庭自建立以来。截至2017年9月,共审结案件11751件。2017年1至9月,巡回法庭审结案件总数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办案总数的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