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新年,某酒店同事相约聚餐,李某却因醉酒昏迷被同事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李某家人将参与聚餐的19位同事及诊疗的朝阳医院一并诉至法院。
11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这19位同事未尽对李某的提醒义务,且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11位陪同李某就医同事曾拒绝为其洗胃,因此对李某死亡负有较轻微责任,判决11人平均承担各项损失共75322元。
图为宣判现场。摄/北京市朝阳法院 秦文柏
图为宣判现场。摄/北京市朝阳法院 秦文柏
据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李某是北京一家酒店的副厨师长。2015年12月31日那晚,李某与厨师长柴某以及其他18位同事聚餐时因醉酒昏迷,后被同事送往朝阳医院救治。
据李某病历记载:“2:25,患者饮白酒后多次呕吐半小时,伴昏睡(具体不详),无吐血,陪同人员诉呕吐为胃内容物及胃液,否认服用其他药物。”处置意见为:“拒绝洗胃检查,要求输液。”
次日11时,朝阳医院发出“病危(重)通知书”。1月17日15:07李某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人认为,一同聚餐的19位同事未尽到提醒注意安全义务,延误了李某最佳抢救时间,后又拒绝为李某洗胃检查,对其死亡存在过错。故要求19名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36万余元。
柴某辩称,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己曾拒绝聚餐时喝白酒。“当天我们吃饭时已经晚上12点多了,并未携带大量白酒,仅有的白酒也是李某亲自安排一个同事带去的。”厨师长柴某说。
柴某等人还称,聚餐期间没有劝酒行为。发现李某、徐某醉酒后,就将二人送到了朝阳医院,并否认曾拒绝洗胃,还垫付了当天的医疗费用1万余元,且部门曾捐款1.6万元对李某家属表示慰问。故认为,其已尽到救治义务,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缺乏应有的安全注意,未自我控制导致饮酒过量,应承担全部责任。
涉事医院作为第三方出席庭审称,医院根据医疗常规予以相关治疗,经检查初步诊断为饮酒过量,但陪同人员拒绝洗胃检查。李某死亡后,家属拒绝尸检。我院诊疗行为正确且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关。
为此,朝阳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饮酒、拒绝洗胃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最后得出饮酒事件以及拒绝洗胃对李某死亡结果具有相同程度的作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19名被告与李某系同事之间自发组织聚餐,对李某的人身安全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无证据证明李某饮酒系在他人强迫压力或放任之下,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故意延误抢救时间。
此外,李某就医时处于昏睡状态,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11名陪同就医人员曾拒绝洗胃的可能性。且陪同就医的同事作为非专业人士,难以预见洗胃与否对李某健康及生命产生的影响,法院认为对其苛以专业人的标准要求过高。
故朝阳法院仅认定11名陪同就医的同事对李某的死亡负有较轻微责任,一审判决包括厨师长柴某在内的11名同事平均分担,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7157元、丧葬费1939元、死亡赔偿金652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