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清晨骑车去上班,途中撞到非机动车道上一处广告牌的底座,导致门牙断掉、视网膜脱离。陈某将设置广告牌的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公司承担侵权责任。11月27日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后涉案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受害人获赔3万余元。
陈某系教师,2016年2月的一天早晨,天还未亮,陈某从家里骑自行车去学校,骑行至一处非机动车道时,撞在一广告牌的钢管框架底座上,摔倒在地,一颗门牙当即断掉,部分牙齿松动,陈某前往医院诊治,先后花去医疗费1.8万余元。当天,陈某右眼出现视力模糊,后诊断为视网膜脱离,住院并进行了手术,花去医疗费9000余元。出院后,陈某得知该广告牌系一家公司所放置,遂找到该公司,因协商未果诉至周至县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4万余元。
庭审中,该公司认为陈某摔伤和广告牌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经常上下班的路段,骑行过程中因未能做到谨慎和注意,导致摔倒,并造成受伤的损害后果,应当对自己过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公司于2016年2月7日前,进行过为期一月的宣传活动,该广告牌为该公司活动时所放置,直至2016年3月仍存在于非机动车道上。法院认为,证人的证言及关于细节的描述,能够认定陈某摔伤和广告牌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公司将广告牌放置在非机动车道上,影响了他人对公共车道正常、合理使用,且因其行为对陈某造成了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陈某各项费用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11月27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日前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