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上午从贵州黔西南州兴义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处获悉,12月4日下午,一名男子在兴义桔山大道路边绿化带随地小便,影响恶劣。目前,驾驶员郑某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处以扣3分、罚款50元的处罚;随地小便的张某因在隔离绿化带内随意便溺的行为,被处以100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传播的视频及照片显示,一辆黑色小轿车停在公路上,一名男子下车在绿化带小便,行为不雅。
上述随地小便的男子姓张,12月4日中午,张某跟朋友吃饭饮酒,后叫朋友郑某开车来接他。当车行驶到桔山大道兴义广场路段时,张某内急,忍无可忍便下车解决。张某被找到后表示,自己也不想这样,不过当时自己的身体和大脑是处于失控状态。事后,郑某和张某承认该行为不文明,并作出公开道歉。
针对此事,兴义市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兴义市新闻中心 12月5日通报称,12月4日下午,一男子在兴义桔山大道绿化带随地小便的视频及图片在网络传播,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兴义市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宣传、交警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明办等单位核查处理。目前,该车辆被找到,驾驶员郑某和做出不文明行为的张某承认该行为,并认识到其行为的后果。
通报显示,兴义市交警大队和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郑某、张某作出如下处罚。驾驶员郑某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处以扣3分、罚款50元的处罚。不文明行为人张某因在隔离绿化带内随意便溺的行为,被处以100元的行政处罚。
兴义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对驾驶员郑某、随地小便张某的相应处罚是由交警部门、城管部门作出的。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表示,驾驶员张某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扣3分、罚50元并无不当。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罚款规定。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因此,城管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对郑某便溺行为作出100元罚款的决定也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