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罪犯李德彬执行死刑。
2015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德彬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与开拓路路口,见被害人庞某(女,1995年9月出生)独自行走,遂尾随并上前拦住纠缠、威胁,后李德彬挟持庞某至某厂区内。庞某趁机逃跑并大声呼救,李德彬追上用手掐庞某颈部数分钟后唯恐其不死,又持石块击打头部数下,致庞某死亡。之后,李德彬窃取庞某少量现金,将其手机毁坏,用白色泡沫板遮盖尸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庞某不排除系因颅脑损伤死亡。
在黄岛劫杀两女青年案罪犯李德彬被执行死刑
2015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德彬预谋抢劫后,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公交车站附近伺机作案。当日21时30分许,李德彬见被害人金某(女,1993年3月出生)独自行走,便尾随并强行夺取金某随身携带的挎包,金某反抗呼救。李德彬遂采取勒颈、捂嘴等手段将金某拖至路边绿化带内,用手掐金某颈部数分钟致其死亡。后将金某挎包内2部手机毁坏,劫得金某的钻戒、戒指、项链、手串等物品及人民币200余元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金某符合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涉案钻戒、戒指、项链、手串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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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德彬预谋抢劫后,又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服饰店伺机作案。李德彬先以购物为名刷银行卡支付部分款项,又谎称等人送钱在店门口停留。之后,李德彬趁店主张某不备,用手猛掐其颈部,因张某反抗呼喊及见他人来到附近,李德彬怕事情败露逃离现场。6月26日,李德彬逃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同年7月7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一旅馆内将被告人李德彬抓获。
另查明,李德彬曾于2002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放火罪,被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德彬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德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德彬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6年12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李德彬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德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李德彬在短短的八天内连续作案三起,故意杀死一人,抢劫致死一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李德彬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李德彬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释放仅一年后又连续实施故意杀人、抢劫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虽然李德彬故意杀人犯罪有自首情节、部分抢劫犯罪未遂,但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后果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罪犯李德彬执行死刑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