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泰国芭提雅,一重庆旅游团领队为救游客被大象踩踏致死。事发后,有媒体报道称是因为游客扯大象尾巴将大象激怒,但这一说法未获当地警方证实,目前具体原因还有待调查。另据最新消息,涉事大象的驯象师已经受到泰国警方指控,涉事大象也将“退休”,不再向游客提供骑行服务。
目前,何永杰家属已经到达泰国处理后事,重庆市导游协会22日下午也发表相关声明向何永杰致敬。
中国驻泰国使馆要求泰方妥善保管死者遗体,全力救治受伤中国游客。当地旅游警察、游客协助中心应使馆要求,已派人赴医院探望并照料伤者。
同时,泰国警方表示,尚未有足够证据证实大象是因为被中国游客拉扯尾巴而发怒的,具体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
大象被激怒还是突然发疯尚无定论
早先,据媒体报道,两位游客未听从导游和领队何永杰的提醒,擅自去和大象拍照合影。象园内的工作人员将两名游客赶出。谁知,两位游客心有不甘,再一次跑进去两次拉拽大象尾巴,这一下激怒了大象,对他们紧追不舍。
领队何永杰赶紧跑上前去将两名游客救出。不过,自己却被大象鼻子卷起后重重甩下,并被其踩踏致死。
不过,也有消息称是大象并非被激怒,而是突然发疯去攻击何永杰所带团的游客,何永杰为救人被大象攻击致死。
在网上流传着一张有目击者签名的情况说明,说明中称,12月21日当地时间17点左右,何永杰和几个团员在该地停车场聊天,突然有两个游客(不是我们国家的)骑的大象发疯,冲下斜坡,头一甩撞向旁边,然后冲下来撞我们的队友赖某某,何永杰见状马上冲过去拖住赖某某,把他拖向安全的地方,大象失去攻击目标便转而攻击何永杰,用鼻子将何永杰卷起往汽车上撞并甩到地上,何永杰起身逃命遭到踩踏遇难。
目前,有关大象为何发疯、是否真有人主动惹怒大象等问题细节还需要警方调查后进一步厘清。
针对21日在泰国发生的大象踩踏中国旅游团领队事件,中国驻泰国使馆回应表示,使馆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要求泰方妥善保管死者遗体,全力救治受伤中国游客。当地旅游警察、游客协助中心应使馆要求,已派人赴医院探望并照料伤者。
同时,泰国警方表示,尚未有足够证据证实大象是因为被中国游客拉扯尾巴而发怒的,具体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
事件发生后,何永杰家属已经到达泰国处理后事,重庆市导游协会22日下午也发表相关声明向何永杰致敬。
据旅发委工作人员介绍,死者何永杰今年35岁,属于重庆北国假期国际旅行社的员工。据此前报道,该领队于1982年出生,今年35岁。曾在九寨沟做日语地接,今年才开始转做出境游领队。据悉,其妻子已辞职在家,父母有心脏病、高血压,他是家里的顶梁柱。而在生前的最后一条朋友圈里,他还在开飞机延误的玩笑:这是2017收官团,一个美妙的开始。
涉事大象将“退休” 驯象师等遭指控
据《曼谷邮报》报道,事件发生之后,大象营营主和驯象员因此遭到警方的指控,警方称两人要对这起混乱事故负责,而两人也在警局当场承认指控,他们在被质询后释放。
报道称,大象营的经理表示,22日开始,园区将暂停大象骑行项目,涉事大象也将“退休”,不再向游客提供骑行服务。同时,营区将开始建设护栏,把游客和大象的通道隔开,这项建设工作将耗时一个星期。
报道称,大象营将支付两名受伤游客的医疗费,并且向遇难者家属提供赔偿,此外还有一百万泰铢(约20万人民币)的保险赔付。
律师:
何永杰若与旅行社有劳动或劳务关系则不属于见义勇为
目前,针对大象踩踏致人死亡时间还在调查中,大象究竟是被游客激怒还是突然发疯尚无定论。两种情形下,遇难导游何永杰以及相关游客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了长期代理旅游纠纷的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张思律师。
1、旅行过程中,旅行社对游客的安全承担怎样的责任?
旅行过程中,旅行社对游客的安全在其责任范围内应承担责任,这既包括旅行社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辅助经营者,选择合法安全的旅游项目,也包括对客人的安全警示义务。
此事件中不清楚客人参与的是什么旅游项目,是骑大象还是观看大象表演。但是领队均有义务向客人告知骑行大象或者观看大象表演可能存在的危险,以及不应当采取的行为等。
通过媒体报道:“目击者表示,事情的起因是两位游客不听导游和领队的提醒,擅自去找大象合影。”倘若如此,领队对客人进行了必要的安全警示。
2、当游客出现危险时,旅行社是否有救助的义务。
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因此旅行社对于客人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义务对客人进行救助。及时救助义务也是旅行社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旅游者面对危险时也有权利要求旅行社对其进行救助。
3、如果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不听劝告造成危险,旅行社是否担责?
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旅行社如果尽到了安全提示及救助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4、何永杰的行为应该怎样定型?是职务救助,还是见义勇为?其家属的权利应该如何救济?
如果何永杰是旅行社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永杰的行为属于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属于工伤。何永杰所在的旅行社可以为其申报工伤,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如果何永杰是临时为该旅行社提供领队服务,二者是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其家属可向旅行社主张民事赔偿。
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
因此何永杰作为带队的领队对其带领的客人是负有法定责任和特定义务的,因此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围。
5、如果家属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在哪里提起诉讼?和泰国的法律有无关系?
虽然何永杰在泰国去世,根据属人原则,可以使用我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在旅行社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根据属地原则,也就是事发地点在泰国,也可以在泰国适用泰国的法律主张权利。
如果何永杰的近亲属主张权利,可根据何永杰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向旅行社直接主张工伤补偿或民事赔偿。
若何永杰确实是为了救助两名不听劝阻的客人导致身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两名客人虽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是受益人,两名客人应对何永杰的近亲属承担相应责任。何永杰的近亲属可向两名客人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向两名客人主张补偿。同时旅行社也可以根据《旅游合同》以该两名客人违反了《旅游法》的法定义务及《旅游合同》的约定,追究该两名客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