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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节    时间: 2018-01-10  点击量: 378

    因夫妻间产生矛盾,张伟产生杀妻念头,趁妻子不备用斧头将其砸死,女儿在一旁哭闹,他怕暴露又将女儿砸伤。逃离现场后,张伟向公安人员自首。

    20181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陕西男子张伟故意杀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核准了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张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张伟限制减刑。

    裁定书显示,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张伟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邹某相识,并于2014120日结婚入赘邹某家。婚后,被告人张伟便长期在外打工。20141021日,邹某生下女儿邹某某。

    2016119日,张伟返回家中。同月2919时许,张伟与邹某商谈年后外出打工事宜,两人言语不和。当晚,张伟想与邹某发生性关系又遭到拒绝,遂产生杀害邹某的想法。

    次日8时许,被告人张伟找来一把斧头返回二楼卧室,趁邹某不备,持斧头背朝邹某的头部砸击数下,后又用双手掐住邹的脖子,数秒后见邹某未断气,再次持斧头朝邹某的头部砸击数下,将邹某击倒在床上。

    此时,女儿邹某某哭闹不止,张伟恐惊动邻居,遂用手卡住邹某某的脖子,后又用斧头背朝邹某某头部砸击两下。后张伟用被子将邹某和邹某某遮盖,拿走邹某的手机,骑上电动车逃离现场。

    途中,张伟用邹某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后张伟驾驶电动车行至勉县元墩镇街上时,拦住警车向公安人员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邹某因钝性外力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殁年26岁),邹某某因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造成轻伤一级。

    张伟对其以上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2016102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张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伟限制减刑。

    宣判后,张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陕西核准。

    陕西高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不能正确处理与妻子的家庭矛盾,在与妻子发生意见分歧时,竟持斧先后在妻子、女儿头部砍击数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伟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张伟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其犯罪的情节、人身危险性,对张伟应限制减刑。

    陕西高院裁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核准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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