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中旬,一条《纪委书记履职被诬受贿 中科院科学家法院集体鸣冤》的消息在网络上流传。
根据多方获得的证据及裁判文书显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原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所长王忠明,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定其犯受贿罪,一审判其有期徒刑7年;此后,沈阳市中院二审刑事裁定:一审法院认定的王忠明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一审开庭时,金属研究所的多名职工进行了旁听,旁听后有超过20名金属研究所的领导、干部、科学家及职工进行了联合签名,要求法院依法查明真相,公正审理。
上游新闻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签名人员,他们均表示,名字确系自我签的,不相信正厅级官员王忠明会受贿,王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相当简朴。
“行贿人”当庭翻供
1968年出生的王忠明是河北人,案发前任职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担任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所长。
沈阳市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显示,2013年4月,沈阳市检察院反贪局接到辽宁省检察院交办的关于王忠明涉嫌受贿的举报材料,并展开调查;2014年6月21日,王忠明被监视居住,7月3日被刑拘,7月13日被逮捕。
起诉意见书指王忠明因主管基建工程,先后四次收受王春兰、金荣福、陈广生、华明等4人受贿款,总额100万元。
2015年1月5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王忠明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开庭。
王忠明在法庭上否认了检方的全部指控,犯罪事实都是不存在的,完全是无中生有,没有收受过任何人的钱财,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是在受到了侦查人员的体罚、精神折磨和疲劳审讯的情形下被迫做出的,应认定其无罪。
对王忠明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一审法院未予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该案证人也就是检方所指向王忠明行贿的王春兰,当庭推翻了公诉机关提供的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否认了向王忠明行贿的事实。一审法院由此对检方指控的王春兰向王忠明行贿予以了否认。
在证据交锋环节中,王忠明辩护律师出具的辩护词说,王春兰说把钱放到王忠明办公室沙发上,金属所办公室管理人员证明该所干部办公室统一标配,几个所长办公室均无沙发,所以王春兰说把钱放到沙发上属于说谎。
2016年6月16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对王忠明一审判决,王忠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50万元;追缴王忠明受贿所得8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忠明不服,向沈阳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沈阳市中院2016年12月7日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认定一审法院对王忠明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判决书离奇出现行贿款出处“不存在”
检方起诉和一审法院认定,王忠明收受陈广生40万元。
王忠明在2003年至2009年担任金属研究所副所长期间,利用主管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精仕分公司承揽的金属研究所工艺楼一标段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该公司支持与帮助,于2004 年春节和2004年下半年分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陈广生贿赂,每次20万元人民币,共计40万元人民币。
蹊跷的是,陈广生对检方说,行贿款是从东北金城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工程处所拿。不过,王忠明的律师查明,这是一个不存在的单位。
在一审判决书上,就出现了一个很奇异的现象:“证人陈广生的证言及亲笔证词……这40万元是从东北金城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工程处(不存在)出的,时间久远,具体从哪些款项里出的我不清楚。”
行贿金出处不明的还有检方指控的行贿人金荣富和华明。金荣富称每次10万元,两次共计20万元的行贿金是来自公司财务处的备用金,不过没有任何取款证明和记录;华明同样也称每次10万元,两次共向王忠明行贿20万元,行贿款来自公司工程人工费里的支出,但也没有任何取款证明和记录。
王忠明的家属在写给辽宁省政协、辽宁省工商联的《情况反映》中说,涉案证人证言都是“瞎编的”:金荣富一再称他和王忠明是清白的,现在没法面对王忠明家属,也没法面对以前的朋友,举家迁往国外;陈广生说不得已做假证的情况下,在证言中提到取钱的单位——东北金城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工程处根本不存在;华明在金属所对多人明确表示:没有给王所长送过钱,被迫做假证只能瞎编。
王忠明的家属称,在2014年王忠明被监视居住前几天,他曾收到一个神秘的短信,该短信来自一个自称参与投标金属所但未中标的竞标者,“我一位大哥前几天喊你问话了,这事希望你能支持。如果可以见面详谈,我那大哥会出面的,信不信您考虑一下。”
在王忠明被检方调查前,网络上先后出现了“中科院所长王忠明以权谋私”的帖子,中科院沈阳分院纪检组及中科院审监局到金属所两次调查,两次给出结论“举报之事不属实”并向金属所传达了调查结果。
控方卷宗显示,2013年3月市检察院接到省检察院交办的陈某某实名举报信,2013年4月展开调查。陈某某系当地四处挂靠分包的小包工头,曾因参与金属所项目不符合要求而被废标,在此前后其承建的金属所工程因第三方审计被审减了100多万。
目前,王忠明受贿一案重审尚未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