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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节    时间: 2018-01-19  点击量: 310

    近日,罗平县的民营企业老板朱建国说,他递交了状告罗平县政府的上诉状9个月后,等来了即将二审开庭的消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他,近期省高院将二审开庭审理这起因连续两次转让30亩土地而引发的民告官案件。

    案件由来

    30亩土地 连续两次被转让

    20043月,罗平县粮油工业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是罗平县粮食局),只有净资产59000元及30亩土地,负债上千万元,连员工工资都成问题。罗平县政府决定将该公司改制、出让,罗平县粮食局与时任该公司厂长的朱建国签订协议:公司资产归他所有,公司员工转换为他的工人,公司债务由他承担。之后,他成立了银瀑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瀑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罗平县政府也将30亩土地登记在了银瀑公司名下。

    朱建国说:20043月至20076月期间,因土地涨价,部分员工要求增加工资,罗平县政府便要求罗平县粮食局出面协调,我曾多次向粮食局提出银瀑公司是民营企业,相关部门无权直接干涉。但从那以后,罗平县政府就插手我们公司的事务。2013131日,罗平县粮食局将30亩土地和厂房以5448万元卖给了罗平龙逸地产公司。我到罗平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罗平县国土局”)查询才知道,本来在银瀑公司名下的土地却卖给了龙逸地产。这不是‘一女二嫁’吗?”

    原告诉求

    撤销颁发给龙逸地产的土地证

    “这30亩土地位于罗平县城黄金地段,价值至少1亿元。”朱建国说,为此,他和银瀑公司于2013729日将罗平县政府和罗平县国土局告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于2013715日将涉案的30亩土地违法登记在龙逸地产公司名下、撤销给龙逸地产公司颁发的土地证行为。

    “我把诉状交到曲靖中院,一等就是两年多。”朱建国说,直到20156月,曲靖中院才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他向省高院上诉后,省高院指令曲靖中院立案审理。2016415日,曲靖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答辩

    政府卖地是经员工同意的

    罗平县政府和罗平县国土局答辩称:银瀑公司和朱建国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因为朱建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已被罢免,营业执照也已被撤销。罗平粮油公司改制为银瀑公司后,员工闹事要求政府出面转让公司土地,用以安置员工,政府处置的是国有资产。罗平县政府为银瀑公司的事曾多次召开过会议,并邀请员工参加,员工也同意转让银瀑公司的土地。因此,政府卖地是经员工同意的。

    龙逸地产答辩称:他们交了5448万元才取得了这块地的土地证,如果原告的起诉成立,请罗平县政府退还这笔土地款。

    一审裁定

    朱建国没有原告主体资格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罗平县政府具有核发土地权属证书的法定职权,罗平县国土局不是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以罗平县国土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银瀑公司作为这块土地登记的原权利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朱建国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并作出裁定,驳回了朱建国的诉求。

    曲靖中院还认为:银瀑公司持有的土地证已于201334日被注销,土地证废止,银瀑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已丧失。2013715日,经罗平县政府会议同意,龙逸地产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罗平县政府审查后向龙逸地产核发了土地证。银瀑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曲靖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银瀑公司的诉求。

    省高院近期将二审此案

    朱建国说,去年216日他收到了曲靖中院所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同年224日,他向曲靖中院递交了上诉状,1个多月后,他到曲靖中院询问,经办法官告诉他上诉材料还在准备中,让他回去等。3个月后他到省高院查询,得到答复是案子还没有送到省高院。他又到曲靖中院查询,得到的答复是:再等等。

    去年1123日,他接到了省高院立案通知。朱建国说,案件到省高院后很快就确定了开庭时间,近期省高院将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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